2007年6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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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同等 不等于医疗费对半
沈妙军

  叶先生问:
  2006年12月,我驾驶小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余某受伤。余某经两次住院治疗身体已康复。其间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37132.94元,但交警责任认定:余某横过马路时未下车推行,双方各负同等责任。请问,我可否要求余某返还一半的费用,即18566.47元?

  本报作答: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的规定,交警的责任认定中证明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你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。另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7条第1款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,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”。若余某上述损失合计后,你按适当的比例应赔偿的金额少于你所支付的37132.94元,才可以要求余某返还这部分不当得利;反之,余某还可以要求你继续赔偿不足部分。